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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数字商会综述

2022-09-22 12:28来源:安全应急信息网

望奎数字商会综述


     本网讯:(任振兴 光明)数字商会是服务数字所有制企业和数字所有制人士的非营利性数字社会组织。

     数字商会事业是中国共产党数字统一战线和数字经济工作、数字中国建设的数字组成部分。

        数字商会以促进数字所有制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和数字所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数字主基调,以服务数字合作与发展、数字建设与生产为数字主旋律,其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数字政府、数字企业(数字股份企业、数字合伙企业、数字中小微企业等)、数字合作社、数字家庭农场、数字个体工商户及数字匠人等。

        数字商会的主要职能:数字农业生产服务;数字乡村生活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服务;数字文化传播服务;数字生态建设服务;数字招商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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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奎数字商会诞生于202271日;812日,召开望奎数字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公选出首届数字组织机构成员;826日,获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望奎数字商会正式落户数字中国。

  

首届数字组织机构成员:

名誉会长:翟有辉

名誉副会长:皇甫建良 郑德明 张义 朱海滨 冯有 翟清斌 陈爱东 王吉全 任振兴 颜士峰 林宣

会长:冯艳华

数字执行会长:翟青学

常务副会长:冯金柱

副会长:李海峰 李永

秘书长:陈铮

常务理事:冯金柱、冯艳华(女)、陈铮(女)(按姓氏笔画排列)

理事:王  冯金柱 冯艳华(女) 冯晓勇 李 永 李海峰 张 强  陈 铮(女) 陈海滨  战 辉 聂凤雷 徐周东 翟有顺(按姓氏笔画排列)

独立监事:齐建业

  

望奎数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是望奎数字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望奎县数字行政区域内致力于数字经济发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努力建设成为政治引导、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协同参与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规范运作,共生共享,不断提升商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动员力,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本商会以服务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建设为目标,全心全意为数字生态服务,促进数字农业、数字工业、数字商业、数字贸易联合发展,促进数字农业、数字乡村、数字经济、数字文化系统建设,落实数字人民币下乡、生态农产品上网应用实践,服务一网一城一乡村数字建设行动,为乡村振兴、数字经济、共同富裕战略实施做好服务,为数字农业、数字乡村、数字望奎、数字中国、数字世界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望奎县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望奎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电业邨社区明馨园小区二期一号楼商服25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商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于中共望奎县工商业联合会党组。

第七条 本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数字文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士任免、重大资金使用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

第八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第九条 本商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工作,党组织负责对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义务学习培训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数字农业、数字农村、数字农民的系统性政策、法规;

(二)为会员单位无偿提供数字创业创新指导、数字经济技术咨询、数字人才培育、数字职业能力提升、数字展览展销和政策法律咨询等公益服务;

(三)发挥数字政府与数字农工商贸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数字学习实践,开展数字理论研讨和数字论坛,不断提高会员单位在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和乡村振兴中的数字本领;

(五)研究和探讨数字生态化、生态数字化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当好数字政府发展数字经济的助手;

(六)组织推广先进数字经验,开展先、优、模数字评选活动,促进数字农业生态建设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更好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数字中国建设;

(七)增进与县域外工商社团及数字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开展以商招商和商会数字招商活动,为县域外的数字经济商会、数字企业来望奎对接洽谈数字经济生态项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一条 本商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商会会员同时是望奎县工商联会员,享有望奎县工商联会员权利,承担望奎县工商联会员义务。

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三)承认本商会章程;

(四)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五)有为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的意愿及为数字物联网生态工程服务的数字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商会数字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商会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商会安排并确认的数字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商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独立监事。

第二十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全体会员负责,受全体会员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讨论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责任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信息网络与数字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信息网络与数字网络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数字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能力做好数字服务;

(五)没有严重失信情况,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安排一名分管常务工作的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代表本商会签署文件、出席活动;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四)财务审批;

(五)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各机构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协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

(四)处理会长委托的其他日常事务。

本商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六章  独立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设独立监事,是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解聘建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集体研究事项的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情况以及履行决议情况;

(四)监督本商会的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独立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对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十七条 独立监事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独立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独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独立监事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本商会独立监事任职前报县工商联考察,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监事连任不超过两届。独立监事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十一条 独立监事列席理事会议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二条 独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任何人不得以本商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数字公益事业和数字教育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812日望奎数字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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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全应急信息网 编辑 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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